2019年1月13日 星期日

證券分析上-固定收益

第一原則:證券的安全性並不是以特定留置權或其他契約權力來衡量,而是取決於證券發行人履行所有責任的能力
應在市場不景氣時衡量這種能力,而不是經濟繁榮時期
極高的票面利率並不能彌補安全性的不足
挑選任何債券做為投資,都應遵循排除的原則,並須經過符合管制儲蓄銀行投資法所規定的具體量化標準測試
投資於健全企業的無擔保債券,比投資弱勢公司的抵押債券更為穩健,並挑選該公司最高殖利率債券
無風險利率為2%,利率3%代表1%的損失風險,利率7%的投資,風險便是它的五倍,也就是二十分之一的損失風險=5%
利息保障倍數:總扣除法,應計算所有固定利息費用得到保障的倍數,亦不論固定利息債券屬優先順位或次順位留置權,用於分析公司所有固定利息債券的利息保障倍數都會相同
利息保障倍數採10年
股東權益測試的最低標準:利息保障倍數和股票價值比率
股票價值與債券融通金額的最小比率
特別股的市場價值606000X56=34000000,普通股的市場價值8571000X23=187000000,相加股票的市場價值總額221000000,221/438(債券通金額)=0.51:1=股票價值比率,如果股權的市場價值較債務總額高出很多倍,債務的安全性便可得到充分保證。
公用事業債券,須確保標準的折舊費用已在盈餘中扣除,利息保障倍數才有可信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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